恩施职业技术学院
招生代码:8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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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职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日期:2006-05-30 15:43:00
    

    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加速人才培养,扶助经济困难大学生安心完成学业,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办发[2004]51号、鄂政办发[2004]132号、恩施州政办发[2005]18号和恩职院政发[2005]16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国家助学贷款对象
   
家庭经济困难的我院全日制普通高职优秀学生。
    二、国家助学贷款条件
    (一)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有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二)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未受到学院党政、共青团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
    (三)学习刻苦,生活节俭;
    (四)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五)履行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责任;
    (六)承诺向贷款行及时提供在校期间和就业以后的有关情况,包括离校后及时提供工作单位、通讯方式等。承诺在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主动与贷款行联系时,贷款行可将姓名、身份证号码、毕业学校、违约行为等相关信息,按隶属关系提供给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其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寻系统网站公布;
    (七)符合贷款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贷款金额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申请金额由学院按本院的总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四、贷款的申请、审批、发放程序 
    
借款学生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所在班经过核查、筛选将推荐名单提交所在系(部),各系(部)按借款学生贫困情况及在校表现,确定借款人选,发放并督查借款学生填写有关表格;各系(部)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审核贷款材料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验证借款人的学生证、身份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填写是否正确,在确认无误后交各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书记或主任签署意见,加盖系(部)公章;各系(部)将审核同意的学生名单汇总后,连同贷款必须提供的材料一并报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复核并经学院助学贷款领导小组同意后,汇总报省、州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审核、审批。
     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统一管理我院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负责申请借款学生的资格审查,对审核通过的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名单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
    学院审查工作完成后,在审查合格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集中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相关材料。
     经办银行对借款学生申请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进行调查核实。并将同意发放贷款的学生名单及金额通知学院,由学院统一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借款合同文本、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经办银行对收到借款学生办妥的借款手续审查无误后,根据贷款审批程序予以审批并与学生签订贷款合同,经办银行按贷款合同编制放款通知书,通知借款学生所在学院。 
     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授信。学费、住宿费贷款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划入学校指定的帐户冲抵学费(不直接向学生发放现金)。学院收到借款人的贷款后向借款学生出具学费交纳收据。

    五、借款人必须提供的材料 
    ()学生在校期间原则上只能申请一次国家助学贷款,在申请个人助学贷款的同时,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国家助学贷款呈报审批表》;
    3、《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经济困难证明书》;
    4、借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5、借款人申请书;
    6、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新生需提供录取通知书、高考成绩单复印件);
    7、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书;
    8、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9、借款人在贷款经办银行开立的储蓄存折复印件;
    10、学校学费、住宿费证明;
    11、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所有申报材料均采用A4纸规格,复印一式两份)
    (二)材料的填写要求
    1、各份表格和各项材料必须如实填写,不能弄虚作假;
    2、必须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工整,页面清洁,不允许涂改;    

   3、涉及金额、身份证号码等数据时要反复核对以免出错;
    4、涉及地名、单位名称的要用全称,不得使用简称。
    5、各份表格要求是原件,未填写前的表格复印有效。
    6、相关表格到系(部)领取。
    (三)《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的填写
    1、该表格一式两份,填写内容要求一致,如无填写内容的要在该处划斜线(由左下角至右上角);
    2、见证人必须是本院正式在编教师;
    3、“借款申请人声明"一栏必须由借款人签名并加盖手印,"见证人签名"一栏要求见证人本人签名并加盖手印;
    4、贷款金额:每生每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
    5、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9年,借款人毕业后6年内必须连本带息还清贷款;

 (四)《国家助学贷款呈报审批表》的填写
    1、该表要如实填写,填写内容不能过于简单;
    2"在校表现"一栏须注明该生操行等级(或成绩),并要求写鉴定的班主任签名,系(部)签署意见并加盖系(部)公章。
    3、该表格"学校审查意见"一栏必须有学校签署意见并加盖学院公章。
    (五)申请书的书写
    1、必须是本人自愿申请;
    2、用16K方格信签纸书写;
    3、申请书上写清本人家庭状况、在校表现、健康状况、对诚信的认识及还款计划。
    (六)《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的填写
    1、家庭成员情况及经济状况要求清晰详细;
    2、家长所在单位、村(居委会)和乡镇(街道办事处)及县民政部门必须签署意见,签署的意见中注明家庭年总收入和人均月收入,并加盖公章,公章要清晰可辨。
    (七)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借款人父母或法定监护人身份证复印件、见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要求清晰可辨,尤其是人像及身份证号码。
    (八)借款学生家长承诺书的填写
    1、家长身份证号码、家庭地址、联系电话详细真实,并有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确认属实” 的签字及盖章;
    2、注明同意贷款金额;
    3、写明“负责督促子女及时提供工作单位、通讯方式、按期归还贷款等;在孩子违约不能如期归还所借贷款时,家长愿承担全部还款责任,并缴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写好后签名盖章。
    (九)申报材料装订排放顺序
    1、《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借款申请书;
    3、借款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学生证复印件;
    4、父母或法定监护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5、《国家助学贷款家庭经济困难证明》;
    6、学校学费、住宿费证明;
    7、国家助学贷款见证书;
    8、借款学生家长承诺书;
    9、《国家助学贷款呈报审批表》;
    10、借款人存折复印件;   
    11
、委托划款扣款授权书;
    12、国家助学贷款借款合同。

    六、贷款的停发及还款方式与时间
   
(一)借款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经办银行可停止发放贷款并清偿贷款本息。
    1、借款学生超前消费(如购买手机、抽烟、酗酒等)
    2、借款学生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记过及以上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
    3、谎报家庭实际收入,或采取其他手段弄虚作假骗取贷款者;
    4、伪造证件者;
    5、借款学生中途退学,或被校方开除或取消学籍的;
    6、学习态度不端正,学习不努力,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成绩经补考仍不及格者;
    7、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者;
    8、其它违反经办银行信贷管理规定的。
    (二)还款方式与还款时间
     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要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学生根据个人的经济情况,可以在学习期间偿还国家助学贷款的本金,也可在毕业后开始偿还,具体方式由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协商确定。
借款学生通过“专升本”升入其他本科院校深造者,须还清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后,方可办理转学等有关手续。
     借款学生终止学业、办理毕(肄)业手续时,经办银行应与借款人确认还款计划,学院将留存借款人相关证件,待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后发放。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合理调整。

    七、贷后跟踪管理
    
借款学生毕(肄)业前,必须与经办银行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对其贷款情况学校将在毕业生就业派遣系统中记录,并载入学生个人档案。借款学生未办理确认手续的,学校将不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各系(部)负责采集借款学生的相关信息,建立借款学生诚信档案,加强对借款学生的贷后跟踪管理,实行见证人清贷终身责任制。

    八、助学贷款相关职能部门及人员的职责 
     学院成立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全院借款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设在学工处。各系(部)也要成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一名领导分管,并确定一名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及相关工作的落实。
    (一)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与经办银行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加强双方的沟通合作,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按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4、按照上级核定的我院年度助学贷款额度,结合经济困难学生数量和拟贷金额等情况,测定各系(部)年度贷款人数、贷款额度并进行指标分解;
    5、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充当介绍人,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
    6、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7、负责建立、管理学生贷款记录,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8、负责召集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
    9、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异动等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10、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教育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11、其他有关事宜。
    (二)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职责
    1、接受本系(部)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部)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为本系()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学习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意见;
    3、编制本系()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4、及时、准确地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5、建立本系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数据统计,保管各种信息资料;

   6、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7、协助贷款人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追索工作;
    8、及时向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9、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教育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10、学院交办的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1、主动配合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和经办银行申报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审核借款学生的贷款材料、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和贷后跟踪管理工作;
    2、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3、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4、配合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做好2004年度以前的借款学生借款建档和借款归还等工作;
    5、与经办银行签订有关贷款协议。
    (四)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对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就业,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就业资格审查,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借款学生不予推荐就业。
    2、对已推荐就业的借款学生,负责向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提供其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跟踪管理信息。
    (五)贷款介绍人主要职责
    介绍人为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其职责是:
    1、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2、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统一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4、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绘图仪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5、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六)贷款见证人职责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主要为各系(部)领导、借款人的班主任或老师承担,其应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介绍人、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如借款人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3、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
    4、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5、协助经办银行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
     九、奖励和惩处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机制。学院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纳入对各系(部)的工作考核内容,并与单位经费挂钩;学院将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定期组织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学院配合经办银行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3、对借款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及违约行为等及时通过媒体和上报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网予以公布。
    4、学院留存借款学生的相关证件,待贷款本息清偿后发放。

    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及时间进度表
    (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理流程图
     借款人申请(由学生提供必须材料)    见证人见证    各系(部)受理学生申请    系部初审并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学院复审    公示   经办银行受理     向学院反馈审批意见    组织学生签定借款合同    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发放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安排:
    1
、 国家助学贷款全面启动准备阶段
   1)制定《恩施职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特(贫)困生情况摸底调查
   3)各系(部)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 
    2、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发动阶段
   1)制作宣传版、开设网上专栏,广泛宣传贷款规定、程序等相关政策
   2)召开各系(部)分管领导及班主任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专题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及本细则,布置安排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各系(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宣传动员,组织研究部署助学贷款工作及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料准备工作
    3、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实施阶段 
   1)与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分行天元支行联系,签定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
   2)各系(部)接受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职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3)各系(部)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向审核通过的同学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指导学生如实填写。
   4)各系(部)对借款学生的贷款材料进行初审、签字汇总后,用Excel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连同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5)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借款学生的贷款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4、公示阶段
     申请借款人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借款人进行谈话并暂缓办理借款。
    5、向经办银行报送贷款材料和办理贷款阶段:
   1)学院对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2)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申贷材料进行终审,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院。
   3)学院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完成后提交经办银行。
   4)对借款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后,经办银行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划拨学院,学院收到借款人贷款后开据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十一、附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款管理办公室职责
    1、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制定并修订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施细则;
    2、与经办银行签订有关合作协议,加强双方的沟通合作,及时协商解决贷款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3、按期向上级部门报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执行情况和年度总结报告;
    4、按照上级核定的我院年度助学贷款额度,结合经济困难学生数量和拟贷金额等情况,测定各系(部)年度贷款人数、贷款额度并进行指标分解;
    5、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充当介绍人,负责对贷款学生进行资格复审,并向贷款人集中推荐借款人;
    6、负责全校学生贷款情况有关数据的整理统计,编制年度报表,整理保存各种统计数据和相关资料;
    7、负责建立、管理学生贷款记录,并将学生的借款情况纳入其个人档案,在就业报到的有关证件中载明国家助学贷款的相关信息。
    8、负责召集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还贷确认等相关手续,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回收及催收工作;
    9、及时统计并向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学籍异动等有关情况(包括升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10、对学生加强诚信教育,引导、教育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11、其他有关事宜。
    (二)各系()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职责
    1、接受本系(部)学生的借款申请,按照有关规定对本系(部)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审查借款学生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
    2、为本系()申请贷款学生提供有关学习和综合表现情况的书面鉴定意见;
    3、编制本系()申请贷款学生名册,整理统计并保存各种有关的信息资料;
    4、及时、准确地向助学贷款办公室报送申请人的有关材料;
    5、建立本系贷款学生个人信用档案,进行数据统计,保管各种信息资料;

   6、负责组织借款学生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毕业前的还贷确认等手续;
    7、协助贷款人和学校进行助学贷款的发放、催收和追索工作;
    8、及时向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提供贷款学生的有关情况(包括升学、休学、转学、退学、就业、出国(境)、伤残、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等);
    9、做好贷款学生的教育管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引导、教育学生树立信用意识;
    10、学院交办的其他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事宜。
    (三)计财处的主要职责
    1、主动配合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和经办银行申报国家助学贷款额度、审核借款学生的贷款材料、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和贷后跟踪管理工作;
    2、办理国家助学贷款贴息;
    3、办理国家助学贷款风险补偿;
    4、配合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做好2004年度以前的借款学生借款建档和借款归还等工作;
    5、与经办银行签订有关贷款协议。
    (四)招生与毕业生就业管理处的主要职责
    1、对已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就业,应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就业资格审查,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借款学生不予推荐就业。
    2、对已推荐就业的借款学生,负责向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提供其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和跟踪管理信息。
    (五)贷款介绍人主要职责
    介绍人为学院助学贷款办公室,其职责是:
    1、向经办银行集中推荐借款人,并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2、审核、确认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
    3、统一召集借款人办理填写助学贷款申请、借款合同、借款凭证等有关手续;
    4、将借款人在校期间发生的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定居、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及时通知经办银行,并协助绘图仪银行采取相应的债权保护措施;
    5、建立和管理借款人的居住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有关信用档案资料。
    (六)贷款见证人职责
    见证人是指与借款人关系密切的自然人,主要为各系(部)领导、借款人的班主任或老师承担,其应履行以下职责:
    1、协助介绍人、经办银行全面了解借款人的有关情况(如借款人的家庭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以及借款人居住地址、联系电话等);
    2、在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上签章;
    3、在借款人未还清贷款之前,与其保持联系,并以书面形式及时向贷款人提供借款人毕业去向、工作单位及居住地址、联系方式、联系电话等情况;
    4、督促借款人履行按时还本付息的义务;
    5、协助经办银行对借款人未按时清偿的贷款本息进行催收、追索。
     九、奖励和惩处
     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奖励机制。学院将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纳入对各系(部)的工作考核内容,并与单位经费挂钩;学院将设立专项奖励基金,定期组织开展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评选表彰奖励工作,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一定奖励。
    对蓄意逃废银行债务,不履行还款责任的借款人,学院配合经办银行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
    2、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业务;
    3、对借款违约学生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入学前家庭地址、毕业学校、毕业后就业单位及违约行为等及时通过媒体和上报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网予以公布。
    4、学院留存借款学生的相关证件,待贷款本息清偿后发放。

    十、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流程及时间进度表
    (一)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理流程图
     借款人申请(由学生提供必须材料)    见证人见证    各系(部)受理学生申请    系部初审并组织学生填写《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学院复审    公示   经办银行受理     向学院反馈审批意见    组织学生签定借款合同    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发放贷款
    (二)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安排:
    1
、 国家助学贷款全面启动准备阶段
   1)制定《恩施职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2)特(贫)困生情况摸底调查
   3)各系(部)成立相应管理机构并明确职责 
    2、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发动阶段
   1)制作宣传版、开设网上专栏,广泛宣传贷款规定、程序等相关政策
   2)召开各系(部)分管领导及班主任参加的国家助学贷款专题会议,学习有关文件及本细则,布置安排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3)各系(部)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宣传动员,组织研究部署助学贷款工作及做好申请贷款学生的资料准备工作
    3、国家助学贷款组织实施阶段 
   1)与中国农业银行恩施分行天元支行联系,签定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
   2)各系(部)接受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职学生助学贷款申请及相关材料。
   3)各系(部)对申请助学贷款学生的资格进行初审,向审核通过的同学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并指导学生如实填写。
   4)各系(部)对借款学生的贷款材料进行初审、签字汇总后,用Excel编制《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连同贷款申请表及相关资料一并报送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
   5)学院助学贷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全院借款学生的贷款资料进行资格审查。
    4、公示阶段
     申请借款人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对通过初审的学生进行为期五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借款人进行谈话并暂缓办理借款。
    5、向经办银行报送贷款材料和办理贷款阶段:
   1)学院对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表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并将审查结果通知借款人;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名单》和申请材料。
   2)经办银行对借款人申贷材料进行终审,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院。
   3)学院收到经办银行批准的借款学生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完成后提交经办银行。
   4)对借款学生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后,经办银行按国家助学贷款有关规定划拨学院,学院收到借款人贷款后开据学费及住宿费收据。

    十一、附则
   (一)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办公室负责解释。
   (二)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